m6米乐平台注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

发布日期:2024-05-19 01:24:32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大数据灾备中心、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创新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级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全面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共性支撑平台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管理以及财政评审;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政务数据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验收和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指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市级政务云、大数据灾备中心、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推进“一网通管”“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第八条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终止运行前应当做好数据迁移、备份、对接等工作。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全口径全流程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同时还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动态更新。对于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建设,财政不予安排建设采购和运维相关经费。

  第十条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审批。市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标准规范和责任区分。县(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涉及行业跨县(区)、互联互通、统筹建设,以及行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统筹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并运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若存在该情况,应报批修改共享开放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市政务信息化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应当于每年7月前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流程为:项目单位申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项目清单计划→开展项目技术论证、安全审核等→审批部门按程序立项→财政部门财政评审→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完工验收→绩效评估或评价。

  (一)符合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国家、省、部委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组织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合理可行,资金落实;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地址、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及共享开放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大数据灾备中心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需求及来源。包括投资总额、分年度建设费用、经费来源(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建设等)以及建成后运行维护经费等明细方案。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清单并按程序报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于当年10月底前审定完毕,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虽未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但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在该年度内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会商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补充纳入年度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投资额度大小,按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概述、系统整合、利旧分析、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详细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社会效益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及将货物、服务和工程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须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将信息资源目录作为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级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市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技术论证意见;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市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数据共享审核意见。对于技术风险大、资金落实不明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评估论证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评审的项目,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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