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0 12:21:20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2024年9月5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在京召开“修改后的《慈善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山西医科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水滴公益,法治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慈善家杂志等业界和媒体代表等30多人出席会议。与会代表围绕2023年12月29日全国会表决通过,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纷纷发言并展开了热烈讨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助理、慈善分会常务副会长彭建梅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先后主持上、下半场的座谈会。
全国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指出,2024年9月5日是十四届全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付诸实施之日,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是对新时代需要发展好慈善事业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做出的立法回应。这次修法的目的是要实现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体现了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追求。他表示,在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实施之际应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如下三点:其一,依法扎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无论是2016年制定慈善法,还是2023年修改慈善法,都是为了改变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整体滞后的格局,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获得较大发展。应借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付诸实施的契机,全面加快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社会氛围,扎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其二,依法扎实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此次修法弥补了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等多个法律规制的空白,细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均旨在确保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并增强慈善组织、慈善行为的公信力。为此,需要打造“阳光慈善”,褒奖优质慈善组织与慈善行为,发挥其正向引领作用,同时消除慈善领域的灰色空间,坚决打击借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的团体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让慈善事业始终行进在服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走向共同富裕大局的正道上。其三,依法扎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活动获得更好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现代慈善发展经验,但不能视欧美模式为标准答案,而是在中国党领导下、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而得到发展并发挥出应有作用的社会事业。为此,需加快促进社区慈善大发展,进一步畅通网络平台个人求助途径,让法律的创新规制转化成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效果。他还指出,法律不是用来挂在墙上让人看的,而是用来引领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当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好修订后的慈善法及相关政策,让慈善事业参与主体和公众明了法律法规政策规制及实质精神与具体规范,共同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理性的社会氛围。唯有如此,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在越来越健全的法治环境和越来越有利的社会环境下,获得与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提速、走向共同富裕步伐明显加快相适应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落实的关键在于政策的配套、宣传、执行和迭代,为使慈善事业发展达到预期的目标,下一步的关键是从这四点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一是针对当前慈善法的政策留白,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和配套政策,促进慈善制度的立体化发展;二是加大慈善法的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公众及其他慈善主体懂法用法;三是关注法律出台后的执行问题,重视信息披露等执行细节,严格执行新修改的《慈善法》;四是重视慈善组织的登记发展。他表示,慈善组织作为现代慈善事业最重要的载体,需正视慈善组织认定总量和增速持续下降的事实。未来,慈善学界应该积极开展促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和动员个人捐赠的研究,从组织和筹款两方面入手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方晋就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及其深化研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运用改革的思维和方法来助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结合新修改的《慈善法》,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地方政策,并发挥民政部门的协调作用,通过试点先行、全面推广的方式,形成可复制、规模化的慈善发展模式。二是拓展应急慈善的战略范围,将应急慈善与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相结合,强化慈善活动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公益慈善的韧性与可持续性。三是重视智库型基金会在公司战略中的作用,优化其经费管理和人才政策,以支持其双重功能的发挥。四是完善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慈善事业发展。同时,建议放宽慈善组织接受境外实物捐赠的进口关税政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慈善效率。五是继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提升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秘书长刘佑平对修改后的《慈善法》实施及对未来的影响提出几点期望:一是希望新修改的《慈善法》实施能够更加彰显慈善精神,体现立法善意。他表明慈善事业首先是一种社会道德事业,是衡量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是促善的工具,人心向善才是根本,法律背后的慈善精神和道德力量,比法律条文更为重要,需始终坚守慈善的价值,旗帜鲜明地扬善。二是希望新修改的《慈善法》实施能够解决行业痛点,促进慈善事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他指出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区别于传统慈善事业,需秉持“法治、自治、非营利性、志愿性”的理念,进一步激发释放慈善活力。三是新修改的《慈善法》能够夯实社区慈善这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根基,助力营造出中国现代慈善的汪洋大海。他强调社区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根基所在,是当下和未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方向所在。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副教授金锦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历经七年实施后迎来重要修订,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建设迈入新阶段。此次修订紧密回应国内外经济社会的显著变化,旨在铸造一部更加适应时代需求的良法,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她指出,修订后的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特殊权利,同时强化了其义务与责任,包括信息披露、募捐成本限制及年度支出要求等,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全球化问题加剧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挑战,法律特别关注涉外慈善、社区慈善及应急慈善,专章规定应急慈善,鼓励建立应急机制,为突发事件中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法律保障。针对慈善领域存在的“碰瓷”慈善、非法集资等乱象,修订案强化了法律规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升慈善组织善治标准,推动慈善信托规范发展,以更高的法律要求维护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与社会的安全底线。她还指出,为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普法、执法和司法工作须同步加强,以促使慈善组织完善治理结构,遵守公益慈善伦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此外,社会各界也需积极参与,选择并支持良善的慈善组织,共同构建良善社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贝晓超表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践行新修改的《慈善法》及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基金会治理水平,规范公益慈善行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精神,新修改的《慈善法》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应运而生,不仅是对慈善领域基础法律的完善,更是对慈善事业发展需求的积极回应。他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公信力建设、应急慈善、社区慈善、募捐成本、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后续配套的管理规定细则充满期待。接下来,应进一步优化促进措施,健全监管机制,促使新修改的《慈善法》落到实处,为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慈善组织应心怀敬畏之心,用实际行动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学会则可适时发出倡议,让更多慈善组织主动学习贯彻践行慈善法,共同维律的权威正义。
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彭志坤从慈善法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角度提出四点思考:一是《慈善法》对企业慈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修改后的《慈善法》可有效指导慈善工作,提前防范风险和问题,促使行业监督和自律并行发展,这使企业支持慈善事业的信心大为增强。二是法律条文中支持、鼓励企业慈善的内容更加细化。包括对企业参与慈善明确鼓励、慈善活动配套优惠政策、对志愿服务增加激励、在应急慈善板块的细化支持,对慈善信托作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等均有利于更多企业投身到这一崇高的事业中来。三是伴随法律的施行,企业背景基金会、企业支持慈善组织和项目也即将迎来新的发展空间。他结合爱眼公益基金会的实践表示,慈善组织要坚持党建引领,确保方向不偏移;重视慈善财产的充分、高效利用;未来需要深度动员爱心企业和志愿者的力量,按照政府协调,及时参与到应对中来。四是希望通过学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继续完善慈善的法治环境。作为慈善发展的基石,慈善的法制建设应得到持续重视和加强。学会也将继续发挥智库功能,助力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慈善信托、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刘洲鸿结合网络公开募捐服务平台遭遇的现实困境,指出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配套法规,抓紧出台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公开募捐慈善组织的职责分工,和慈善组织募捐管理办法做好有效衔接。他表示,要尽快制定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办法,明晰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确保能够及时回应并监督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他提出要制定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服务的具体指引。对正当理由的详情解释、停止服务的情境说明展开明确定义。结合信息公开、应急慈善的具体工作情境,他指出党和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和支持工作,将统筹协调机制的建立落到实处。他结合慈善组织认定难的现实实际,指出当前慈善组织管理条例中不合理的部分,未来需针对社会组织自动转化或新增慈善组织出台更加科学便捷的政策细化与规制条例。
水滴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沈鹏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不仅规范了公开募捐、应急慈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工作,也保护了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既回应社会关切,又凝聚各界共识。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相关规定,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起草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这在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可持续运营,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业实践者,水滴公司将在新修订的《慈善法》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持续加强平台精细化运营和管理,联合多方助推阳光救助;一以贯之积极拥抱监管,保持开放的心态吸纳各方的批评与建议,持续迭代平台运营,维护行业的公信力。
《中国慈善家》总编辑刘婉媛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篇章,其诞生与修订之迅速,凝聚了立法团队的智慧与汗水。《中国慈善家》杂志有幸全程参与,见证了从立法、修法到管理争议性问题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通过持续报道,为公众搭建起理解这部法律的桥梁。随着《慈善法》即将于9月正式实施,她表示公众层面的认知度与跨行业的传播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媒体行业需在普及与解释法律方面持续努力。她建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应更多地承担起统筹与主持释法工作的责任,通过创新方式面向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增强法律实施透明度,促进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深刻理解与广泛参与。她表示网络慈善、应急慈善、慈善文化建设及慈善税法等社会热点不仅反映了社会期待,更对媒体行业提出了更高的传播要求。未来需要创新宣传手法,深化释法工作,让专业术语更接地气,让法律精神深入人心,助力慈善事业破圈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指出,公信力是慈善的安身立命之本, 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对慈善公信力的每一次考验也是对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和治理能力的考验。中国是一个乐善好施的国家,慈善文化源远流长,目前处在从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转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的进程中,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既有事业发展 本身该面对的新问题,也有现有体制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存量问题,需要客观、理性看待,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边立边破。她表示,被诸多负面事件反复拷问且侵蚀的公益慈善公信力问题,短期来看,直接导致各方信任不足,慈善捐款额和参与意愿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慈间的信任嫌隙;长期来看,间接损害的不仅是公益慈善的基础,更是社会团结和社会凝聚力,甚至国家政权稳固的根基,必须正视。造成信任不足甚至信任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消弭质疑则要久久为功,目前需健全法律政策体系,为慈善公信力保驾护航;营造为善的良好氛围,为信任的滋长培土;优化政慈关系,为慈善组织增肌培力。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杨方方指出,基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慈善法实施过程中需关注:一是要用智慧平衡好自身的悖论:规范性与灵活性、支持与干预、自治与他律、大慈善与慈善效用、共生性与独立性、未来指向性和现实适应性之间的关系。二是需要感性和理性的平衡,促进法律与道德、情感、人性的良性互动。三是需要以社会法的核心要义为指向,协调好与慈善公益其他法律的关系。社会法的核心要义包括弱势群体的优先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四是需要明确资源分配伦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五是尽快完善慈善行业的基础设施。高效的资源配置需要健康的信息流,没有健康的信息流,不仅配置低效,甚至会出现异化,出现信任危机。因此,行业基础设施既向下兼容到舆情事件与慈善组织的组织韧性,又能惠及到慈善发展模式和资源筹集方式以及慈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是推进慈善事业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栗燕杰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在落实层面应注重四方面内容:一是通过清单化等方式,推进《慈善法》全面落实。法律规定了民政、财政、税务、应急、金融监管、网信、工信、外交等多个部门的政策出台、服务促进、监督管理职责,应纳入相关部门的权责清单,确保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此外,政府应起到示范作用,通过信息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将涉慈善的政务服务更加便利。二是既要执法必严,更要执法必准。既要引入穿透式执法理念,有力打击慈善领域的恶意违法,又要强化柔性执法理念,做到宽严相济。三是避免文件加码,注意消除隐性壁垒。配套立法、相关规范性文件既要出台,避免制度空白;也要避免文件加码、塞私货,扭曲立法本意,使得守法合规的慈善组织步步难行。对于影响到企业行善、慈善活动的各类隐性壁垒,应不断清理消除。四是缓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慈善法》实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矛盾的缓和、弥合之功能。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高静华指出,《慈善法》的修改和实施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了公益慈善领域的深刻变革,有效回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的独特优势和发展方向。《慈善法》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强调政府的引导、监管、促进作用,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在慈善领域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政府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角色,这是我国慈善法律制度最鲜明的中国特色。她认为,中国人的非正式慈善捐赠非常盛行,熟人慈善反映了特殊信任文化对人们捐赠动机和行为的深刻影响。如果不正视自己的传统,刻意追求不特定受益人的公益行为而忽略在民间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直接捐赠,那么大量存在和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帮助行为和社区互助行为将会失去生命力,一定不利于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她强调,社会服务机构是提供慈善服务的主体,没有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就没有慈善服务的大发展,应让社会服务机构成为慈善组织的主要载体。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秘书长、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新增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了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弥补原有法律的缺失,从而为慈善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它明确了慈善力量参与应急治理的主体地位,强调了各级政府在应急慈善领域的具体职责与行动方略,也明确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并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参与应急活动,同时也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的募捐备案以及募得款物的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他指出,为更好发挥应急慈善的作用,相关部门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应急慈善的前期准备、启动条件与程序、正式响应、信息统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内容。他还指出,未来,应急救灾的责任主体应从政府与社会向政府、市场、家庭和社会多元主体转变,通过增强社区防灾能力,构建更加坚实的灾害应对网络。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蔡泽昊指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是其生命力和动员能力的关键。慈善法修正草案中,多个方面如应急慈善、募捐规则、组织管理、个人求助、慈善信托、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都与公信力构建紧密相关。草案还提升了社区慈善的地位,将其从附则纳入正文,以促进其发展。社区慈善作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一个增长点,其公信力建设需要遵循一般规律,同时考虑中国社区慈善的实际情况。就一般规律而言,公信力的构建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的行动力。中国社区慈善目前面临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低、动员能力不均、服务效果评价和传播渠道缺乏等问题。为了提升公信力,社区慈善应扎根于其特征和优势,通过长期服务社区的组织、道德模范和当地社区成员等,培育社区慈善组织。同时,提升社区慈善资源动员能力,社区慈善组织动员能力整体偏弱,严重制约了社区慈善公信力的构建与提升。未来应当通过细化促进措施,系统优化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主要机制,在传统的基于慈善活动效果与受益人评价的基础上,还要重视通过居民参与过程中的切身感受提升公信力。最后,建立有效的慈善活动效果评价和传播机制,以提升服务效果,这是社区慈善的特色和公信力塑造的潜在优势。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山西医科大学讲师王海漪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慈善法律体系的成熟与深化,不仅承袭了国际慈善法律体系中普遍遵循的法治精神、自愿原则及非营利性等核心要义,更深刻地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与实践智慧。她认为,以实施《慈善法》为契机,要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新修改《慈善法》的执法工作。网络慈善是我国慈善事业的特色之一,但在实践中,个别慈善组织及网络平台等主体缺乏法治观念和规矩意识,以慈善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为此,应当注重慈善事业多元化、精准化和全周期监管,并倡导道德价值的回归。二是要发挥慈善事业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多重力量的集成效应。要着眼一个地区需求和供给,创造政社商跨部门衔接环境,促进慈善资源配置更加公平精准。三是树立大慈善观念,将慈善置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大局之内。以社区慈善为例,应当处理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注重家庭与邻里关系的维护,弥补家庭保障的不足,进而弘扬中国优秀的邻里互助、守望相助的文化,推动基层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在书面发言中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慈善信托指明了方向,实现了慈善事业“有法可依、依法行善”的历史性跨越。新修改的《慈善法》更加贴近社会实际,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为慈善事业的“善治”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不仅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更是法治精神在慈善领域的生动展现。他指出,慈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键在于知法、守法、执法、司法的全面贯彻。知法是基础,需深入学习慈善法,掌握其精髓;守法是核心,各参与方需严格依法行事,保障慈善活动合法合规;执法是关键,民政部门应强化监管,确保慈善法权威;司法是保障,需公正解决慈善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他表示,需加强慈善法的宣传普及,完善配套规定,推动法律有效实施;强化慈善组织透明度,建立健全自律、互律与他律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多措并施让新修改的《慈善法》成为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9月5日,是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实施之日,也是第九个中华慈善日。从2014-2016年慈善法的制定,到2020年全国会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再到2023年修改慈善法,我会慈善分会的专家团队先后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了30多项重要立法与修法研究报告,许多内容被修改后的法律所吸收,为我国慈善法制建设做出了直接的卓越贡献。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慈善法创造了更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大家期盼相关政策尽早出台,并真正能够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