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米乐平台注册铜仁市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9 10:28:12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深入推动大数据战略行动,大力实施“数智活市”工程,加快“一云一网一平台一体系”数据治理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数据归集汇聚,强化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及公共数据共享利用,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条  编制依据。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02号令)《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19〕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建设(含运维)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含信息系统),以及涉及公共数据收集、处理、开发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平台,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业务管理系统、政务业务服务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库、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设施及服务,以及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单位)是指市委、市、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市委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区(县)党委、、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四条  基本原则。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按照“整体规划、统建统管,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统分结合、分步实施、自主可控、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管资金、购买服务”的要求建设。

  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应基于“铜仁云”(云上贵州铜仁节点)建设(部署、运行、存储等),各政务部门(单位)不再自建数据中心、信息机房,新建信息系统须接入全市统一的调度平台,即铜仁市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充分共享。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项目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政务部门(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信息、网络、数据安全相关要求,协调处置安全应急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机制,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负责评审信息化项目预算,调整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会同市大数据局对项目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信息化项目需求计划的联合审查;负责会同市大数据局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基本建设类涉及政务信息化和公共数据的项目审核、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监督指导各类信息系统主体责任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督促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查处信息安全违法案件等。

  市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涉及公共数据收集、处理、开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会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审核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市级涉及公共数据收集、处理、开发的信息化项目服务采购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含上级专项资金)。

  铜仁市场景大数据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实施中数据资源目录审核、服务采购方案编写等工作。

  市级各政务部门(单位)作为用户单位,负责统筹本行业(含区、县)、本单位(含二级机构)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市大数据局对本行业、本系统市县两级建设项目备案或审核,推动行业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

  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统筹本区域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部门需求计划。各级政务部门根据实际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含运维)年度需求计划(含需求方案)。

  (二)需求计划应符合全市“一云一网一平台一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紧密结合本部门及行业统筹业务的实际需求;

  (三)需求计划应依据充分,明确系统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预算等需求;

  第八条  市级建设计划。由市大数据局牵头,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审通过后的需求计划(含需求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按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补充计划。对各部门临时安排、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用户单位向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局,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确需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的,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可补充列入当年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上市(区、县)委市(区、县)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要优先考虑;属国家、省统筹建设并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用户单位须同步报送本级大数据局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确定次年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总预算规模,并将预算指标划入市大数据局,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使用。新增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由用户单位提交需求,市大数据局统一进行审核和预算。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服务,由用户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交申请,经市大数据局审核后统筹安排。

  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由本级自行管理。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的涉及公共数据收集、处理、开发的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编务采购方案。用户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经各级政府审核通过后的建设计划和需求方案,编制项目服务采购方案(含服务质量评价方案、标准技术方案等),其中,市级政务信息化及市级医院、学校、国企涉及公共数据采集、开发、利用的信息化项目由铜仁市场景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统一编制项目服务采购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内容、运维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进度安排、技术路线、实施路径、服务保障、培训计划等,服务采购方案经用户单位确认后,由用户单位报市大数据局评审。

  第十三条  方案评审。项目服务采购方案等资料经各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由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按照统一标准、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互联互通、集约高效的原则对项目服务采购方案的技术路线、软件架构、数据资源管理、云资源使用和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纪要结论。

  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须报送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审核,由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大数据、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

  市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须报送市级卫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审核,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评审;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须报本级卫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审核,审核后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大数据、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

  市级国有企业建设的涉及公共数据收集、处理、开发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市级金融和国资中心统筹、审核,由市金融和国资中心牵头,会同大数据、发改、财政等部门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服务采购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用户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服务采购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全程监督,各级大数据局适时进行检查。

  对于涉及市、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两级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五条  调整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服务采购方案,编制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根据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并提供服务。项目建设中,主要服务内容(含预算)确需调整的,经用户单位确认并报本级财政局、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服务采购。经综合评审通过的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用户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服务采购。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用户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服务保障,接受用户单位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服务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自评,并向用户单位提交自评报告、验收申请等资料,合同签订双方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分阶段验收。服务终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年度服务总结、技术文档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管理权限。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数据,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大数据局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系统和数据进行统筹调度。

  (一)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协助用户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省、市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二条  资源上架。用户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数据资源上架前应进行保密审查,数据资源开放前应对敏感数据资源进行脱敏。

  第二十三条  共享清单。用户单位负责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明确共享信息名称、信息项、数据更新周期、共享服务方式、数据提供方式等,按要求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铜仁专区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数据开放。用户单位负责将可开放的数据资源在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铜仁专区上开放。

  第二十五条  安全制度。市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职责。市大数据局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云上贵州铜仁节点系统平台(铜仁云)、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铜仁专区、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铜仁专区、铜仁市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等基础信息设施的安全防护,保障已上云汇聚的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用户单位负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督促项目建设(运维)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安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配套设施与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等安全工作。

  项目建设优先采用国产化的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芯片等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确属无法使用国产化设备和软件的,要在服务采购方案中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服务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每年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市大数据局。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安全。用户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并制定和落实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市大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和用户单位按照采购合同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用户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督要求。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支付相关服务资金,直至整改落实;出现重大问题的,不予支付相关资金,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户单位监督要求。用户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要求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含运维)经费。

  第三十三条  双向评估。市大数据局牵头,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用户单位需求和使用情况、云工程建设成效”与“项目建设单位服务水平和质量情况”进行双评估,形成双评估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结果应用。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双评估结果的运用,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服务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绩效管理。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的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大数据局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用户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绩效评价,负责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各级财政局、发改委不予批复、立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挂网招标,并按照《铜仁大数据战略行动问责实施细则》(铜委字办〔2019〕82号)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市督查督办局会同大数据、发改、财政等单位每年对各政务部门(单位)和区县执行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铜仁市市级政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府办发〔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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