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10 11:24:00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将信息资源共享纳入设计范围,并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归国家所有,并无偿与我县数据资源池对接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全县政务数据共享及利用,并以是否拨付建设运维资金作为推动该项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三部分:投资决策。主要阐明了如何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将计划作为我县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主要依据。建设计划由各项目单位提交,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单位会商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四部分:项目审批。明确了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申报、会商评审、评审结论应用等内容。详细流程会在此办法通过并印发后,由县经济信息委将联合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发文明确。
第五部分:项目实施建设。主要是要求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时,要参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21〕1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网络安全相关规定。
第六部分:项目验收。主要是按照“谁建设、谁验收、谁运维”的思路,明确了项目单位的验收责任,并需将验收报告报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第七部分:项目运维、绩效评估。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运维,并在项目投用后一年至两年内要开展绩效评估,结果提交评估报告作为财政县财政拨付运维款项的依据。
第八部分:项目监督管理。明确了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电子政务中心等单位,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部分: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时间。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各项目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和以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融资、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以及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利用政府特许资源市场运营以及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软、硬件的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二)与政务信息化关联的纯办公终端设施设备购置、耗材购置和门户网站、公众号、APP等推广宣传及内容更新维护,不适用本办法,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一)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基础核心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筹规划部署,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和提出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资源统筹、项目审核、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工作,负责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商审查机制。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域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方案审查、技术方案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县财政局参与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拨付以及资产监管。
(四)县委网信办负责对各项目网络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五)县审计局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有关的监理、设计、施工、测评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六)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七)县级各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做好项目谋划、申报报批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或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每年底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统计各单位次年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与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会商后,形成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批准建设。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求填写《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另行制定),向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另行制定)等资料。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评审,并得出评审结论函告项目单位。
项目通过审批后,由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按流程办理立项、可研、初设等行政审批手续。并按垫江府发〔2021〕12号规定确定建设服务单位。
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报告报送至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或重点项目的验收管理进行抽查。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投用后12至24个月内自行开展建设应用绩效评价,编制项目建设应用绩效自评价报告,送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进行抽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后续运维资金的重要参考。
部门及单位范围:使用自有收入、各级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和续建)、运行维护的本级及下属单位,含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合资子公司。
申报主体及流程:由县一级预算单位(不含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牵头,汇总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后申报。
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包括政务信息系统的新建、续建、改扩建等,以及项目所需的设计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软件测评等费用。
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开展的运维服务,包括应用系统、基础环境、网络平台、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和数据运行维护等。对于升级改造政务信息系统功能未发生改变且升级改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作为运维项目处理,否则纳入建设项目范围。
针对业务应用系统,相关资产及数据属于政府,项目单位不采用自行建设模式,全部或部分采取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维,项目单位按需采购服务的项目(一般按用户数、或功能、或内容签订合作协议),在比对自行建设和采购服务优劣后,确需采购服务的,按照建设项目处理,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再予以拨付资金。
专用采集终端纳入信息化经费。对采用手机终端的,确与实现系统功能紧密相关,经评估通过后,手机终端纳入信息化经费。
资产归政务部门所有,跟系统紧密相关,且提供跨部门共享或属于公共服务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资产归政务部门所有,跟系统紧密相关,且提供跨部门共享或属于公共服务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资产归政务部门所有,跟系统紧密相关,且提供跨部门共享或属于公共服务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履行政务职能业务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楼宇智能化系统、人事系统、财务系统、公共服务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