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米乐平台注册从“疏离”到“交响”——构建以司法规律为主导的类案审判信息化机制

发布日期:2024-09-08 09:02:30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助理郭海明撰写的论文《从“疏离”到“交响”——构建以司法规律为主导的类案审判信息化机制》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管理理论专业委员会通报的2021年征文活动中荣获二等奖。

  当前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与司法规律呈“疏离”状态,使得适法统一之路“道阻且长”。这主要体现在:文书案例数据质量不高导致类案检索欠缺有效性,类案识别和检索技术不成熟导致类案检索或推送的结果不精准,制度与管理不完善导致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驱动力不足。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应追本求源,综合考量司法规律、特点及法官实际需求,以科学的裁判思维方式、严谨的裁判方法为根本遵循,加强司法规律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优化文书案例数据资源,在类案检索中应用“要件事实论”的裁判思维,落实落细类案检索报告机制,从而建立起与司法规律合辙同频、和谐“交响”的类案审判信息化机制。

  我国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自1996年开始,经过近 30 年的发展成效显著, 2020年6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指出,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顺利建设完成,智慧法院全面深化,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正朝着司法裁判的精准化、智能化方向大踏步前进,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迅猛发展,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亦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人民群众对“类案类判”的呼声越来越高,竭力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成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各级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积极运用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机制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在这一过程中,借助信息化建设支撑类案类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类案审判适法统一的要求,早在2017年即通过《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予以明确,“深挖法律知识资源潜力,提高海量案件案情理解深度学习能力,基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类脑智能推理,满足办案人员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促进法官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为司法信息化建设强化制度供给,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技术支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信息化保障。”

  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技术支撑,对于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第一,提高审判效率。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类案检索能够为法官提供“专家会诊式”的经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存有疑虑时,通过类案检索可以快速获取大量相似案件借鉴裁判思路,节省了人力搜集案例的时间,能够提高办案效率。第二,统一裁判尺度。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帮助法官从类案中提炼审判经验,归纳类案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类案类判。第三,提升司法公信力。诉讼当事人常常提交类案判例影响法官的心证和裁判,“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已成为品评司法得失的重要标准。类判审判信息化建设可使法官破除“信息壁垒”,通过类案的分析,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积极回应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增强裁判可接受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信息技术的目的是获取、存贮、传递、处理分析信息,从而将感知信息转换为可用信息。信息化的发展过程,就是如何使上述过程“更高效”的过程。

  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的“题中之义”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的规则体系及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类案审判虽不是新鲜事物,但在说理方式上,中国法官尚未普遍形成运用“类案”方法进行论证的习惯,并且信息化应用也给传统审判习惯带来了挑战,要在法院广泛推行,需要完善的制度规定以及健全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作为支撑。二是有效的司法数据资源,类案类判的前提是提供与待决案件相似的生效案例,供法官做出裁判前参考,司法数据资源的有效性(文书案例的权威性、规范性、全面性)直接关乎检索结果是否可用。三是科学合理的类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细则》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作为类案判断的识别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例作为类案,实践中法官要根据待决案件情况确定比较点,简单概括的类案标准无法直接适用。四是裁判思维与技术手段的良性互动。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服务于法官裁判,类案检索或推送的算法在多大程度上与法官裁判思维融合并形成默契,法律专业人员与平台建设方技术人员在何种深度交流互动,决定了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的效果。

  类案类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形式逻辑与价值判断的综合,包含了法官基于对社会伦理、正确价值取向而客观判断解读出来的立场,这是严格遵循数理逻辑规制的机器难以习得的一种能力,此外司法领域存在特殊性,司法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它之于计算机的“可读性” 都还不够。因而,类案审判信息化现在不能、将来也无法取代法官成为决策的主体,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就目前而言,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的重心在于优化类案检索和推送功能,使之担当好法官查找案例的工具,扮演好“器”的角色。要做到这一点,平台建设方务应熟知司法规律,“想法官之所想”,模拟裁判过程,以法官裁判思维方法作为业务逻辑,完善相应技术路径设定。

  类案检索的关键在于文书案例数据的一致性比对,当前部分裁判文书呈现表达多样化、言表思维粗疏含混,而检索工具未能考量裁判文书写作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偏差,依托简单的关键词检索,难以完成一致性比对和识别。这凸显了确立科学统一的裁判思维模式的重要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所言:“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程式和标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方法、思维模式,基于各自不同的经验和认知能力而形成,具有个体的经验性、感性和随意性特征,同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职业群体同质化的进程,对审判质量、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效果和公正的瓶颈。”裁判文书的非规范性,导致类案检索系统在将其与待决案件的关键信息进行比对时无法识别,因而检索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一,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在数据整体上并不完全具备全样本性,文书数量不全面,直接减损类案检索的效果;第二,由于缺乏数据纠偏流程,文书上传过程错误较多且存在重复篇目的情况,得不到纠正,导致检索推送的文书案例存在一定的“数据噪声”,检索效率较低;第三,诸多检索平台检索规则的设定缺乏用户思维,没有对数据库内的裁判文书数据按照文书要素特征、权威性等因素进行标注,需要法官逐一甄别、分类,这使得检索和筛选文书消耗大量时间,法官主动适用意愿不高。

  目前法信、北宝和聚法、无讼、元典智库案例库功能已相对成熟,从案例数量来看,截至2021年7月25日11:00,上述平台案例数基本在1.2亿篇左右;从检索方式看,法信和元典均具备常规检索、高级检索、维度检索、以文找文四种方式,北宝支持常规检索、高级检索、以文找文三种方式,聚法则支持常规检索、高级检索、维度检索三种检索方式,无讼支持常规检索、以文找文两种检索方式。

  但总体而言,多平台并存为类案检索技术路径的探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各类专业案例库提供的检索功能与智能化检索目标尚存在差距,且未建立统一的案例库,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时,一般要穷尽检索手段,现在案例库并存发展且各有优势,法官需逐一检索,工作负担较大,且不同的案例库检索结果存在差异,对统一法律适用或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类案检索的技术路径主要基于知识图谱、机器学习、要素比对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优劣,其中基于知识图谱的类案识别检索路径符合“人脑思维”,但依赖于知识体系的整理及嵌入,受当前信息技术及法律知识体系的繁复所限,即便将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嵌入检索平台,也难以快速精准比对,该路径成本较高。基于机器学习的类案检索,对人工智能要求较高,类案AI模型设计难度较大,且可能存在“算法黑箱”,检索结果的可解释性不高。基于要素比对的类案检索路径,实质是对裁判文书模块进行解构,对案件性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本院认为等要素特征进行综合搜索,比简单的关键词检索精准性有所提高。

  目前类案检索系统设计遵循的科学原理,主要是以案件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围绕案件相似度提取信息,相似度计算方法包括统计方法和语义方法。但以自然语言为基础,通过关键词、争议焦点及案由来检索类案,所得到的案例是海量的。依一定的检索条件通过前述三种方式检索到的案例数往往多达千条,即便添加标签筛选后数量有所压缩,但逐份查阅仍要耗费大量时间,当下检索平台难以做到精准推送,影响法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即便是上述检索方式中精准度较高的要素式类案检索,其关键在于要素识别,由于案情描述多样,基于关键词匹配的传统方法不够准确,检索及推送结果仍不免流于机械化。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了类案强制检索的情形,但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只有第(一)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是条件明确的,其余四项均依赖于法官或院庭长的主观判断,加之“指导意见”未对违反强制检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予以明确,在程序上,没有将“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或者法律责任,于是实践中部分法官对类案检索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

  综上所言,文书案例数据库建设滞后、类案检索制度与管理缺位、类案识别技术不成熟是限制类案审判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三者集中反映了特定时期内司法工作的规律及特点。文书案例数据不理想,其中凸显了文书撰写不规范、文书案例管理不理想的症疾,同时也可以看到培养科学统一的裁判思维、严谨的裁判方法具有的现实重要意义;类案检索制度与管理不完善,导致类案检索难以在法院内部普遍有效推行;类案识别和检索技术不成熟,则系因类案检索的算法程序与法官裁判思维脱节所致,法官审理案件中最常遇到的困境主要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当他的目光“逡巡于法律和事实之间”时,希望找到的类案是关于关键事实归入既定法条的判断和论证,简单关键词检索或叠加关键词检索均未能将法律语言内在联系予以识别和提取,背离法官所需。

  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通过类案检索和智能推送,辅助法官实现类案类判的司法价值,但检索结果的获取以及司法运用并非技术层面能够完全保障的,而必须遵循司法裁判的逻辑过程。因此,应最大限度地使信息技术与裁判逻辑有机结合、交集应用,同时遵循司法规律及特点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方能打通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任督二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1.结合司法需求完善信息化功能。加大司法裁判与信息技术的学科互动,并确立法律专业人员在技术开发中的主导地位,培养一批司法、技术复合型人才,将司法的需求在信息化建设中精准表达。

  2.总结提炼各类案件的裁判要件。类案要件提取标准化、标注科学化、问答交互化处理可以帮助我们构建各类型案件的审判要素模型,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中应注重总结裁判方法,突出要件审理思路,为类案要素的信息化表达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完备类案裁判“知识体系”。

  强化文书源头规范性治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并配套以技术保障,确保裁判文书制发的规范性。如建立裁判文书强制筛查机制,将《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要求嵌入系统,法官在办案系统保存上载裁判文书时,系统自动进行智能识别,对不符合文书样式要求、论证说理不充分的裁判文书进行纠错或提示,确保裁判文书质量。

  健全文书案例推送甄选鉴别机制。一是建立智能筛选机制,对于上传至互联网或专门数据库的文书,由系统对该类文书进行智能检测,对于列明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充分、论证逻辑完整的文书,自动标记为推荐文书。二是为弥补智能检测的不足,加强法律专业人员的人工常规标注,避免遗漏推荐文书。三是将各地优秀文书评选结果录入专门的裁判文书库,在类案检索时优先推送。四是增设待决案件审理法院选项,在相关类案推送时,自动筛选出待决案件审理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对相关案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顺序呈现。

  原始裁判文书只是初级数据,为便利法官查询类案,寻找类案裁判规则,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内嵌类案裁判规则、与办案系统深度融合的案例库,实现类案检索数据从“粗放”到“精细”,类案检索功能从“提供案例参考”到“提供类案规则指引”,类案检索手段从“机械化”到“智能化”的转变。第一,建立全国统一审判案例库,博采各专业案例库检索技术之长,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设定案例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地区端口负责辖区文书案例的筛选上传、人工标注,确保案例库具备优质的裁判文书数据;第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辖区类案裁判规则的编辑汇总工作,在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后,录入全国统一案例库,与相应裁判案例关联,供各级法院法官检索类案时参考;第三,加强内网办案平台电子数据与类案检索平台深度融合,探索构建办案与类案检索一体化平台,在确保审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类案推送“智能化”,自动、全维度提取待决案件信息,并在检索选项中增加语义联想功能,拓展类案检索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类案自动推送至法官名下。

  要件事实论最为卓越的贡献之一,是为法官指明了审判的方向。要件事实,是与发生某一法律效果(权利的发生、妨碍、消灭、阻止)所必需的法律要件之构成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要件事实兼具实体法特征和程序法特征,要件事实不是一般的生活事实,而是实体法上可评价性的事实,能够导致法效果的发生,同时诉讼当事人需针对自己有利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故而围绕要件事实形成“主张——抗辩——再抗辩”的诉讼攻防结构。“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以请求权基础为起点,以实体法规范得以适用的法效果为终点,分层次、按类别对案件认事用法的各类要素予以采纳,具有简洁、规范、全面的特征。”要件事实论可作为构建知识图谱的基础理论,为机器学习提供逻辑规则,指引“要件事实要素”比对,是类案检索信息化甚至智能化的重要理论支撑。例如在判断两案是否构成类案时,一案具有要件事实A、B、C,另一案具有要件事实A、B、C、D,其中要件事实A、B、C为两案所共有,如果D可评价为非关键事实,则这两件案件可判定为类案。

  拉伦茨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方》中指出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最终的涵摄,毋宁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与法律规范所规定了的要件事实(也即法律构成要件)相比,某一具体案件涉及的生活事实是千姿百态的,能否准确地从中识别出可评价性的事实——即该当于实体法法律要件要素的事实,是进一步运用三段论获得裁判结论的前提。“认事”是“用法”的前提,法官期待找到那些与待决案件事实认定相关的类似案件。契合法官需求,与法官裁判思维同频共振是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如前所述,裁判文书不可避免地存在表达多样化的问题,生活事实也是千姿百态的,要跨越待决案件与期待类案存在的这道天然鸿沟,就必然要建立生活事实与要件事实的信息化判断机制,架起待决案件与期待类案之间识别辨认的“桥梁”。例如在类案检索的场景中,法官不确定待决案件的生活事实λ该归入何种要件事实,故可以待决案件的生活事实λ、要件事实A/B/C/D作为检索要素输入检索,检索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自然语言模型、语义联想等技术分析识认,寻找数据库中与生活事实λ一致或接近的生活事实α、β、γ等案例,并进一步在这些案例中进行逻辑分析,提取那些包含了指向要件事实A/B/C/D的判断逻辑的案例,将之作为类案推送给法官,这样的类案或许能够为法官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供更有价值的帮助。

  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裁判公正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为统一法律适用奠定了实践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以强有力、精细化的配套举措保障类案检索报告机制落实落细。第一,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严格把关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类案检索报告审查。对于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的四类案件等重点案件,会前应当指导和督促法官开展类案检索和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通过明确的程式化要求,并探索在审判管理系统嵌入强制加载运行的类案报告输入选项,强化法官程序规范意识,真正落实类案检索制度;会上由法官说明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思路以及类案检索过程、分歧类案的分析和解决方案,避免类案检索结果成为“结论证成”、流于形式。第二,加强案件评查,倒逼类案类判水平有效提升。将院庭长重点监督的四类案件作为评查范围,对类案检索的运用情况、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情况以及类案裁判效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查,重点评查是否违反类案强制检索要求,是否根据类案检索结果对案件进行正确处理,是否形成正确的类案分歧处理方案,裁判思路是否明确偏离,案件是否经过改判、发回,是否需要对案件进行差错责任认定。通过上述方式大力推动类案审判信息化机制运用,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健全完善信息化机制。

  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表面是检索技术的革新, 本质是审判权力规范运行及裁判思维、能力的现代化提升。相较于之前法院办案流程的信息化建设,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直指法官裁判方法与审判能力的内核,并涉及包括监督管理规则体系、类案识别技术、有效的裁判文书或案例资源等一系列配套支撑,需要法院与建设平台开发部门深化合作,融合司法规律与信息技术齐推并进。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公正高效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而类案审判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正高效的重要支撑和必经之路,而以司法规律为主导是正确方向,实现两者从“疏离”到“交响”的转变,才能最大化发挥类案审判信息化的工具价值,最大限度促进裁判思维的现代化,使二者协同发力,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向纵深发展,推动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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